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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奎、李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奎,李丽华,杨芳,王龙友,严继昌,夏传新,长丰县向东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杰辉,夏寒松,甄长雨,甄茂兵,张广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576号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鸿路大厦A楼10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1779G。法定代表人:孙家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明利,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奎,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丽华,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杨芳,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王龙友,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严继昌,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夏传新,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长丰县向东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向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121688123171J。被告:张杰辉,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夏寒松,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甄长雨,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甄茂兵,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广正,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奎、李丽华、杨芳、王龙友、严继昌、夏传新、长丰县向东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杰辉、夏寒松、甄长雨、甄茂兵、张广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