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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科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科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邓仕昂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090号原告邓科艺,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汽车东站旁香山怡景小区。负责人彭松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桂珍,系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北江三路31号凤凰海岸公馆一幢2层01号。负责人胡卫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瑞文,系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国炽,系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邓仕昂,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邓科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和第三人邓仕昂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邓科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科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科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邓科艺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