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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0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X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军辰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陈晓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0792号原告:XXX,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陈晓雄,男,1990年9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文水县。被告,北京军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沈一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军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X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晓雄(以下简称姓名)、北京军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雄,人保北分委托代理人王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军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修车费6635元、医疗费269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54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陈晓雄驾驶军辰公司的电动车和我的×××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我车辆受损,陈晓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陈晓雄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是军辰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的是人身意外险,不是交强险。修车费,原告修理项目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车辆受损部位不一致。军辰公司未作答辩。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没有交强险和三者险。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未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或三者险,原告要求人保北分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应由陈晓雄的雇主军辰公司赔偿。修车费,陈晓雄认可原告车辆右侧倒地,根据原告提交的修理清单,只有左侧护罩边缘120元是对车辆左侧进行修理,其余均是对车辆右侧及相关部件进行修理,原告称陈晓雄的车辆和其车辆左侧接触,但对此证据不足,故对修车费,本院扣除该120元,支持6515元。医疗费,合法有据,本院支持。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就诊情况酌定。误工费,原告要求两周有医嘱为证,本院支持,但原告对计算标准未举证,本院按照北京市一般工资标准计算。军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军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XXX修车费六千五百一十五元、医疗费二百六十九元、交通费一百元、误工费一千元,以上共计七千八百八十四元;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军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