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176号罪犯李维,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原住贵州省水城县。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贵州省金西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维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逮捕。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钟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李维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履行。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水城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钟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罪犯李维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三年二个月零二十八日,余刑一年九个月零二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属社区同意接纳其为矫正对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艳审判员 刘梅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