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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龙电器厂与XX、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家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龙电器厂,XX,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家电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龙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华天路30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李钊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87年6月26日生,满族,住哈尔滨为市南岗区红旗乡南沟村70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家电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68号三层3013号。经营者,XX,男,1987年6月26日生,满族,住哈尔滨为市南岗区红旗乡南沟村70号。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龙电器厂与XX、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家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的车辆(黑A915**东风日产牌、黑AN49**解放牌)两台,并冻结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