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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姚伟青、庞华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伟青,庞华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姚伟青等被执行人庞华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8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庞华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华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华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庞华共(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0的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