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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39号原告:金某,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赵某,53岁,汉族,农民。原告金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