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通与李三、刘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通,李三,刘文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912号原告:刘通,男,199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三,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刘文金,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诉被告李三、刘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刘通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