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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通与李三、刘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通,李三,刘文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912号原告:刘通,男,199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三,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刘文金,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诉被告李三、刘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刘通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