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与孔运升、孔昕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孔运升,孔昕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67号原告: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负责人:孔战龙,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郑丹,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运升,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孔昕飞,又名孔祥刚,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下称三河村一组)与被告孔运升、孔昕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村一组负责人孔战龙及委托代理人郑丹,被告孔运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河村一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在原告处冒领的居民福利款1621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孔运升故意隐瞒被告孔昕飞双户口的事实,以“孔祥刚”名义在原告处冒领居民组福利款共计16216元,其组认为被告孔运升该行为明显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当返还。被告孔运升辩称:原告主张的16216元其未核对,该款是队里的分地款,是以户口为依据发放的,其子的户口从1983年至2015年都在三河村一组,从未迁出,理应发放,不应退还。重户问题思礼镇有300余人,其村有十余人,从未给组里带来任何损失,且其子在郑州的户口没有享受一点好处,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其子是有两个户口,2015年10月15日派出所通知其只能保留一个户口,其于当日将在三河村一组的“孔祥刚”户口注销,并未接到处罚,认为其领取分地款不叫冒领。被告孔昕飞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组织被告孔运升进行了质证。被告孔运升对原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孔运升、孔昕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孔昕飞未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孔运升家系原告三河村一组成员。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孔运升作为其家户主,陆续从原告处领取相关补偿,其中2010年其家人口4人,领款1920元;2011年其家人口4人,领款2240元;2012年其家人口4人,领款4480元;2013年其家人口3人,领款6200元;2013年另分200万元其家人口4人,领款38480元;2014年其家人口3人,领款6000元;2014年二次分款其家人口3人,领款1110元。双方均认可被告孔运升家的人口4人为孔运升及其妻子、女儿、儿子孔祥刚,后因女儿出嫁,人口变为3人。现原告称上述补偿款系根据户口发放,必须在村里有合法户口才能发放,被告孔运升之子孔昕飞(孔祥刚)存在双户口现象,户籍违法,要求二被告退还以“孔祥刚”名义在其处冒领的补偿款16216元。另查明:孔昕飞户籍登记资料显示籍贯为内蒙兴和县,住址为郑州市××文化北路××号院10号楼229号,1985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孔祥刚户籍登记资料显示籍贯为河南省济源市,住址为思礼镇××村,1983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该户口于2015年10月15日因重复被删除注销。被告孔运升认可上述孔昕飞、孔祥刚为同一人,系其子;称孔祥刚的户口从出生就登记在村里,孔昕飞的户口登记情况其不清楚,2015年10月15日派出所通知其只能保留一个户口,其于当日将“孔祥刚”户口注销。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孔昕飞、孔祥刚的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但被告孔运升认可为同一人,被告孔昕飞未到庭参加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能够认定存在双户口现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关于“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针对上述双户口问题,虽经户籍登记机关通知,二被告选择了“孔昕飞”的户口,将“孔祥刚”的户口注销,但并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究竟是“孔昕飞”还是“孔祥刚”的户籍登记为违法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孔祥刚”的户口在注销前不是合法户口,原告以此为由主张二被告退还以“孔祥刚”名义领取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娟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樊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弯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