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军启与费洪涛、张淑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启,费洪涛,张淑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07号原告:张军启,男,1970年1月2日生,住德惠市。被告:费洪涛,男,1972年9月20日生,住德惠市。被告:张淑芬,女,1971年6月15日生,住德惠市。原告张军启与被告费洪涛、张淑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启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2150元。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