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伟与被执行人马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伟,马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姬伟,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马守林,男,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姬伟依据(2016)宁0425民初18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3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姬伟与被执行人马守林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姬伟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