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德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京德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25号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步云街南侧。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金岳,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务: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玉生,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务:副经理。被告:北京京德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新奥宇车业院内(德商高速武城西出口西10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梁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德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京德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德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 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