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刘春民、刘健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刘春民,刘健德,韩法新,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张聿城,行长。被执行人:刘春民。被执行人:刘健德。被执行人:韩法新。被执行人: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德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民、刘健德、韩法新、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劵、金融等资产。2.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刘钧伟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钰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