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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强清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强清1号申请人: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号华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春德。诉讼代表人: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号富力摩根中心*座***号。负责人:杜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阳,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被申请人: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鸥。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申请人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后,依法对被申请人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清算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经向被申请人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释明,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仍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或资料,也无法与被申请人人员取得联系。本院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进行强制清算,故依法终结强制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召银审 判 员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婧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