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1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519昆山海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平县中等职业学校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海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县中等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海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38号3幢3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345480-7。法定代表人丁德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平县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状元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8065580-7。法定代表人郭尧泉,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昆山海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平县中等职业学校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苏0583民初14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海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630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昆山境内)、土地(昆山境内)、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部分存款已被冻结,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9月15日前不得申请执行。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15030元、诉讼费13025元(该费用申请执行人前期垫付,现已发放)。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已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昆山海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平县中等职业学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