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92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田某申请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