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兆武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武,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664号原告:李兆武,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李斌,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武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李兆武负担。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