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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兆武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武,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664号原告:李兆武,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李斌,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武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李兆武负担。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