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冯文与闫瑞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闫瑞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号原告:冯文,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生,出租车司机,住烟台福山区。被告:闫瑞勇,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烟台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锋,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西塔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3498422Y。法定代表人:王永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方,男,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与被告闫瑞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申请庭下自行和解,原告冯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冯文负担。审判员 王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