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家泽与李何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泽,李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810号原告:黄家泽,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何生,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黄家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何生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承诺原告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一个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未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为空号,邮寄地址无人接收,无法送达且在规定时间内,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法。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无法联系,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可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家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永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