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希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54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并认定,韩希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希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淑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