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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经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细文、高洁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细文,高洁,曾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经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任细文,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洁,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曾六英,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细文与被执行人高洁、曾六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洁、曾六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洁、曾六英至今未履行完毕,仍欠申请执行人任细文股权转让款910827.84元、违约金99万元、利息205211元(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案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2569元,共计2155507.8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高洁、曾六英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吉阳路269号凤凰星城15栋3单元101室的房屋进行拍卖。因三次拍卖流拍,现财产无法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任细文向本院申请同意接收以上财产并按照第三次拍卖流拍价615725.21元抵偿债务,扣除评估费3411元、公告费3600元后,实际抵偿债务608714.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洁、曾六英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吉阳路269号凤凰星城15栋3单元101室的房屋作价615725.21元,扣除评估费3411元、公告费3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任细文抵偿其所欠债务608714.21元;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吉阳路269号凤凰星城15栋3单元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任细文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任细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李云根审 判 员  曹小燕代理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