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善东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行政行为违法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善东,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善东,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605号。法定代表人郭邦,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高涛,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国光,该大队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李善东因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以下简称曲江大队)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善东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行初字第00519号案件并不相同。原审裁定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而00519号属于行政赔偿案件,原审法院认定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审裁定已影响到00519号行政赔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依法改判;申请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曲江大队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善东在一审诉讼中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不包含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行初字第00519号案件中,本案诉讼请求并非重复起诉。综上,李善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刘爽审判员 左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卫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