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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联钧实业有限公司与尹玉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钧实业有限公司,尹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符沚莹。被执行人尹玉坤,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44000元、违约金20000元。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玉坤下落不明,其名下有沪L9XX**奔驰牌车辆,我院已作查封,现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另有银行账户若干个,内仅有少量余额,我院均已作冻结。此外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房产、证券、固定工资收入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尹玉坤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威慑措施,但因前述原因,本案执行款至今无着。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8682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