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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凌惠琅、福建乐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惠琅,福建乐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惠琅,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贵,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乐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65号福建联通信息广场(商住楼)1号楼102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建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锋,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号仓山万达广场**#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林伟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凌惠琅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乐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4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凌惠琅以其已与福建乐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凌惠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惠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凌惠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审 判 员 陈雁兰审 判 员 符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雷 敏书 记 员 郑紫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