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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田一秀与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一秀,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田一秀,女,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贾华光。申请执行人田一秀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9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