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香与李书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香,李书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849号之一原告:赵香,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李书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9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香与被告李书伟、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香负担。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颜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