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大路、闵德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大路,闵德强,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51号申请执行人邓大路,男。被执行人闵德强,男。被执行人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大路与被执行人闵德强、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102.168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02.168万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