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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杰峰针纺织厂与李玉峰、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杰峰针纺织厂,李玉峰,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471号原告:常熟市杰峰针纺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联泾村李白路。执行事务合伙人:章祥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富,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峰,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宣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秀秀。原告常熟市杰峰针纺织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李玉峰、苏州美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杰峰针纺织厂(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杰峰针纺织厂(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