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华洋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华洋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华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二支路194、196号,组织机构代码57482418-0。法定代表人:周洋。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恒荣路59号附20号,组织机构代码MA5U5UGF-7。法定代表人:李林。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华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53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华洋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房屋,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168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116.8元,未执行到位37051.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