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5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维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575号之四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存运、闫朝娥、高存来、高维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并认定,高维广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维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淑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