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异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治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治支行,河北滦河实业有限公司,姚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异361号申请人: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关帝庙村东。法定代表人:程印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治支行。负责人吴亚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滦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小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小东,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治支行与被河北滦河实业有限公司、姚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复印件。本院查明,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了债务催收公告。本院认为,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人,但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务催收公告与本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古治支行无关,申请人未能提供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郭 柳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