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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快营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生让、王旭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快营,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生让,王旭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86号原告:邹快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生让。被告:王旭红,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邹快营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生让、王旭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邹快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快营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快营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邹快营负担。审 判 长  黄天娇人民陪审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耀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