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茂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573号原告:陈茂山,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锋、王飞,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茂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陈茂山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