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贾贵林与侯洁、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贵林,侯洁,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民初688号原告贾贵林,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朱世尧,鞍山市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一平,鞍山市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洁,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嘉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贵林诉被告侯洁、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贵林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