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淑云对范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财保34号申请人:赵淑云,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范磊,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抚松县。赵淑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2013年11月5日被申请人范磊向我借款33万元,2014年3月21日向我借款8.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给付。现申请人欲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请求法院对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1委1组的房屋(所有人为范磊,产权证号:XXXXXXX,面积149.55平方米)进行查封”。赵淑云已向本院提供房产及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淑云提供担保的车号为吉X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卢有福)的车籍及营运手续予以查封,期间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其他权利。赵淑云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