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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54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教师,住黄梅县。被告:黄某,男,生于1971年7月1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教师,住黄梅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自由恋爱,同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同意离婚。二、原告李某婚前财产:位于小池镇交通街二间四层房屋一栋、存款20万元、保险(理财)84万元、债权2万元、铂金项链、黄金项链各一条、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梅、玉镯一只、黄金耳环一对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大众速腾牌鄂j56v03小车一部(其中含原告黄某婚前款5万元)、床一张、沙发一组、挂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书桌一张归原告李某所有。三、被告黄某婚前财产:存款11万元归被告黄某所有。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