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翠云与攀枝花市天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云,攀枝花市天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张翠云,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江边街50号博美华龙装饰家居广场附一楼,组织机构代码证:309450595。法定代表人:许彬。申请执行人张翠云依据生效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