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贾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段某某与贾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立案。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送达(2017)陕0632执112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人段某某案款118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1元、申请执行费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交来执行款11854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61元、执行费78元。申请人段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领取执行款,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