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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代中云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中云,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代中云,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1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22053X。法定代表人薄勇君。代中云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代中云支付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尚欠代中云的工程款59988元,赔偿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23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代中云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809元,上述合计62729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计划在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