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德丽与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丽,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53号申请执行人:余德丽,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口。法定代表人:孔福生,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余德丽与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德丽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申请执行人余德丽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鹏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李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俊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