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25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5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17栋商办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308545-X。法定代表人:杨国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组织机构代码15114170-8。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七坝路边(联盟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05563088-6。法定代表人:童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相应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