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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11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万祖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廉洁,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陈丕植,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申请追加人: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黄河路52号(原车站路81号)。法定代表人:汪明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保民,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周口市。委托代理人:余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室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蚌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军。本院受理的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16)京02执791号],执行过程中,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撤回追加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6)京02执79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