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与王敏、王庆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王敏,王庆民,王昌龙,王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568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政府驻地。负责人:袁龙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腾跃,男,该支行职员,该支行职工宿舍。被告:王敏,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庆民,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昌龙,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庆华,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诉被告王敏、王庆民、王昌龙、王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书成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