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陈志强、王改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陈志强,王改梅,石家庄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聚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马丽。被执行人:陈志强,男,井陉矿区被执行人:王改梅,女,井陉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秀林镇。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被执行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北正乡东南正村法定代表人:陈志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陈志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三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除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等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