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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15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位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