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虹,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杨春国,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春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