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艾为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发展大道151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等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06234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