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7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宋国琼与卓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琼,卓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887号原告宋国琼,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托代理人袁志成,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言珍,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元(已由原告缴纳),按规定收取7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娟平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