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金保与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保,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48号原告黄金保,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吉安县凤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尧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黄金保诉被告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修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21日,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材料,重新组织证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金保负担。审判员 周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