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铁强、王俊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铁强,王俊锋,韩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铁强,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锋,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审被告:韩连荣,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再审申请人王铁强因与被申请人王俊锋、原审被告韩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铁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俊锋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虽然再审申请人在2013年5月6日的借条中签字并摁手印,但该借条实质为借款协议,在出具借条之时王俊锋并未将借款交付给王铁强,借条出具后,王铁强也从未收到王俊锋交付的款项。被申请人与韩连荣恶意串通,并指使韩连荣出具虚假的收到条,用以达到要求申请人偿还借款的目的。事实上,韩连荣没有在2013年5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交付的现金,韩连荣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没有合伙做生意,也从未将款项交付给申请人,所以被申请人原审中所陈述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韩连荣的代理人王洪建实为被申请人王俊锋的代言人,对于王俊锋的所有请求均予以承认,在该案诉讼之前,曾多次代理王俊锋的案件,是不折不扣的真正的王俊锋的代理人,有(2013)故民二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事实,导致判决错误,现依法提起再审请求,请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6日,王铁强和韩连荣共同出具借条向王俊锋借款18.7万元,表达了王铁强、韩连荣作为共同借款主体向王俊锋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2013年5月7日,韩连荣向王俊锋出具“现金收到条”载明:今收到现金壹拾捌万柒仟元整(187000元)。证明王俊锋已经履行了向王铁强、韩连荣出借18.7万元的义务。申请人王铁强认为王俊锋并未将借款交付给王铁强的主张不成立。申请人王铁强主张王俊锋与韩连荣恶意串通,但并无证据证明;王洪建在另案中是否为被申请人王俊锋的代理人与本案无关。故原一、二审判决王铁强与韩连荣共同偿还王俊锋18.7万元的借款本息,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铁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铁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